關於打擊假冒僞劣產品的案件通報
發布時間: 2023-05-11

我司於2020年11月得到線索,在河北棗強某玻璃鋼企業發現不明來源的假冒上緯公司SWANCOR CHEMPULSE 901產品10噸,公司接報後迅速組織人員趕往棗強市場監督部門進行舉報,因涉案數量巨大,後面市場監督部門與公安部門協同處理,現場查處,固定並採集相關證據,案件調查清楚後移交檢查機關提起公訴。

近期,我司收到河北省衡水市棗強縣人民法院(2022)冀1121刑初191號的刑事判決書,判決書指出,被告人包頭X森玻璃纖維有限公司的實際經營人陳X才(曾用名陳X壘)與河北某複合材料有限公司簽訂上緯牌樹脂購銷合同,後被告人陳X才(曾用名陳X壘)從上海X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購進樹脂,並將僞造的上緯品牌商標黏貼到樹脂桶上銷售給河北某複合材料公司,陳X才(曾用名陳X壘)的行爲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之規定,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情節嚴重,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並處罰金一萬元,沒收陳X才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判决书1.jpeg



判决书2.jpeg


我司近年來一直在加大對商標侵權行爲的打擊力度,通過行政、民事、刑事等司法途徑依法打擊各種侵犯我司知識產權的行爲,未經我司授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不得在其生產、銷售的商品上使用SWANCOR商標,也不得通過僞造、變造的手段假冒我司SWANCOR商標,一經發現,我司將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並將違法犯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一查到底,絕不姑息!

我司重申,我司對商標維權打假的投入是不計成本、不遺餘力的,對於仍在生產、銷售假冒我司商標商品的競爭對手或者個人,不要心存僥倖,切莫爲了蠅頭小利而以身試法,如不聽勸告,屆時不僅僅要面臨鉅額的賠償還要接受嚴厲的刑事制裁。同時,我司提醒廣大客戶,在購買SWANCOR樹脂產品時,一定要通過正規渠道諮詢和購買,切勿購買假冒、仿冒商品,以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